供配電系統設計
發布時間:2020/8/20
供配 電系統設計 規 范
5 電壓 選 擇 和 電能 質量
5.O.1 用 戶 的供 電 電壓 應 根 據 用 電容 量、 用 電設 備 特性、 供 電距離 、 供 電線路 的回路數、 當地公共 電網現狀 及其發展規劃等 因素,經 技 術 經 濟 比較 確 定。
s.O.2 供 電電壓大于 等于 3 5 k V 時, 用 戶 的一級 配 電 電壓 宜 采 用1O k V;當 6 k V 用 電設 備 的 總容 量 較 大, 選 用 6 k V 經 濟合理 時, 宜采 用 6 k V ;低壓配 電電壓 宜 采 用 2 2 0 V /3 8 O V, 工 礦 企 業 亦 可 采 用6 6 0 V ;當安全需 要 時, 應采用 小 于 5 0 V 電壓。
5.0.3 供 電電壓 大于等 于 3 5 k V, 當能減 少配變 電級數、 簡 化 結線及 技 術 經濟合 理 時 , 配 電 電 壓 宜 采 用 3 5 k V 或相應等級 電壓。
5.O.4 正 常運 行 情況下, 用 電設 備端 子 處 電壓偏 差允 許值 宜 符合下 列 要 求 :1 電動機 為 士 5 %額定 電壓。
2 照 明:在一般工 作場所為 ± 5 %額定 電壓 ;對 于遠 離 變 電所的小 面 積一般工 作場所, 難 以滿 足 上 述要 求時, 可 為 + 5 %,一1 O %額 定 電壓 ;應 急照 明、 道路 照 明和警 衛 照 明等 為 + 5 %,一1 O %額定
電壓 。
3 其他用 電設備 當無特殊規定時為± 5 %額定 電壓。
5.O.5 計算 電壓 偏差時, 應 計入 采 取下 列措施后 的調 壓效 果:
1 自動或手 動 調 整并聯 補償 電容 器、 并 聯 電抗 器 的接人容量 。
2 自動或 手 動調 整 同步 電動機 的勵 磁 電流。
3 改變供 配 電系統 運行 方 式。
5.0.6 符合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變 電所 中的變 壓器, 應 采用有 載調壓變 壓 器 :1 大于 3 5 k V 電壓 的變 電所 中的降壓 變 壓 器, 直接 向 3 5 k V、1 0 k V 、6 k V 電 網送 電時。
2 3 5 k V 降壓變 電所 的主變壓器, 在 電壓偏 差 不 能 滿 足 要 求時 。
5.0.7 1 O、6 k V 配 電 變 壓 器 不 宜 采用有載調 壓變壓 器 ;但在 當地1 0 、6 k V 電源 電壓 偏 差 不 能 滿 足 要 求, 且 用 戶 有 對 電 壓 要 求嚴格的設備 , 單獨設置調壓 裝置技術經 濟不合 理 時, 亦 可采 用 1 O
、6 k V有 載調 壓變壓器。
5.O.8 電壓偏差應 符合 用 電設 備 端 電壓 的要 求, 大 于 等 于 3 5 k V電 網 的有 載調 壓 宜 實 行 逆 調 壓 方 式。 逆 調壓 的范 圍為額定 電壓 的O~+ 5 %。
5.O.9 供配 電系統 的設計 為減小 電壓偏差, 應符 合下 列要 求:
1 應 正 確選 擇 變壓 器 的變壓 比和 電壓 分 接 頭。
2 應 降低 系統 阻抗。
3 應采取補償 無 功 功率措 施。4 宜使 三 相負荷 平衡。
5.0.1 O 配 電系統 中的波 動 負荷 產 生 的 電壓 變 動 和 閃變 在 電 網公
共 連接 點 的限值 , 應 符 合 現行 國 家標 準 《電能 質 量 電壓 波 動 和 閃
變 》G B l 2 3 2 6 的規 定。
5.0.1 l 對 波 動 負 荷 的供 電, 除電動機啟動時允許 的電壓下 降情況外 , 當需要降低波動負荷引起 的電網電壓波動和電壓閃變時, 宜采 取 下列 措 施 :
1 采用專線供電。
2 與其他負荷共用配 電線路時, 降低配 電線路阻抗。
3 較大功率的波動負荷或波動負荷群與對 電壓波動、 閃 變 敏感 的負荷 , 分別 由不 同的變壓器供 電。
4 對 于大 功率 電弧 爐 的爐用 變 壓 器, 由短路 容 量 較大 的 電 網供 電 。
5 采用 動態無 功補償 裝 置 或 動態 電壓調 節裝置。s.0.
1 2 配 電 系 統 中 的 諧 波 電 壓 和 在 公 共 連 接 點 注 入 的諧 波 電流允 許 限 值, 宜 符 合 現 行 國 家 標 準 《電 能 質 量 公 用 電 網 諧 波 》GB /T 1 4 5 4 9 的規 定。
5.0.1 3 控制各類非線性用 電設備所產生的諧波引起 的電網電壓正 弦 波形畸變率, 宜采 取下列措施:
1 各類 大功率非線性 用 電設備變壓器, 由短路 容 量較 大 的 電網供 電 。
2 對大 功率靜止 整流器, 采用增加整 流變壓器二 次側 的相數和整流器 的整流 脈 沖數 , 或采用多 臺相數相 同的整流裝置, 并使整流變壓器 的二 次側有適 當 的相 角差, 或按諧波次數裝設分流濾波器 。
3 選 用 D,yn 1 1 接線組別的三 相 配 電變 壓器。5.0.
1 4 供配 電 系 統 中在公共連接點的三 相 電壓不 平衡度允許 限值 , 宜 符 合 現 行 國 家 標 準 《電 能 質 量 三 相 電 壓 允 許 不 平 衡 度 》G B /T 1 5 5 4 3 的規定。
5.0.1 5 設計低 壓配 電系統 時, 宜 采 取 下 列 措 施, 降低三 相低壓 配電系統 的不對稱度 :1 2 2 0 V 或 3 8 O V 單相用 電設備 接人 2 2 O V /3 8 0 V 三 相 系統時 , 宜 使三 相平 衡。
2 由地 區 公共 低 壓 電 網供 電 的 2 2 0 V 負荷, 線路 電流小于 等于 6 O A 時, 可 采 用 2 2 O V 單相 供 電;大 于 6 O A 時, 宜 采 用 2 2 O V /38 0 V 三 相 四線 制 供 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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